主题: 酒泉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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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11/6 20: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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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酒泉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说明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酒泉城区住宅小区。

      二、本收费标准主要适用于《酒泉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情形。

      三、按照《酒泉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双方协商议价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按规定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不足,由停车经营管理者专户储存,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监督使用。本收费标准中包含:

      1.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露天停车位,临时停放收费的40%、业主自有车辆包月计费中的车位使用费;

      2.属于业主共有开放式场地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地,如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批准划设为临时停车场的,临时停车收费的40%、业主自有车辆包月计费中的车位使用费;

      3.机械式立体车库如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停车收费中的临时停车收费的15%、车位使用(租赁)费;

      4.摩托车停放如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临时停放收费的40%、包月计费中的车位使用(租赁)费用。

      以上车位使用(租赁)费用由停车经营管理者专户储存,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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