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肃州区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 酒泉通
楼主回复
认证会员认证会员
  • 阅读:28704
  • 回复:4
  • 发表于:2019/12/18 12:23:09
  • 来自:甘肃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显示全部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酒泉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肃州区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促进广场舞、自乐组织健康发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舞和自乐组织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社会场地资源,使用音响器材、乐器进行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秧歌、交谊舞、唱歌、演奏活动等为主要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肃州城区内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部门应充分尊重传统文化和群众审美需求特点,支持群众自发开展具有文化艺术内涵、体现科学健身理念、符合群众审美特点的广场舞和自乐组织活动。

      第五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管理应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以扶持、引导、规范为重点,实现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第六条  政府应将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活动管理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噪声污染扰民、影响交通安全及社会治安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市政、园林绿化设施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市区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及公布、广场舞或自乐组织环境噪声监测的技术指导。

      文体、民政、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的行业指导、培训扶持、宣传推广、监督管理。

      第七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的组织者应到公安机关报备:活动地点、活动时间、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进行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高音量的音响器材,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 

      第九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场地应选择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所,但进行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和商家正常经营。

       在学校、医院、机关、科研单位、图书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5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

      在以鼓楼为中心的东西南北四条大街两侧人行道及广场8:00至18:00禁止进行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

      第十条  城区进行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实行时间、区域管理制度。

      全天不限时区域:航天公园、四坝湖湿地公园、西汉胜迹、植物园、北大河风情线、春光公园、体育公园、锦玉公园、美溪公园、体育馆广场。

      全民健身广场可在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21:00进行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

      市政广场可在下午18:00至22:00进行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

      其他符合规定的适当区域可在8:00至21:00进行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街道两侧开阔地带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上下班高峰时段不得进行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中考、高考和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期间,相关行政部门和社区应加强宣传引导,避免因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
      
      第十二条 参与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化、市政等设施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三)擅自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通道影响交通或行人通行;
      
      (四)在禁停区域内停放非机动车或摆放其他物品;

      (五)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六)传播淫秽信息或者进行色情表演;

      (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者煽动闹事;

      (八)强行侵占他人财物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九)进行各种邪教、迷信活动;

      (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十一)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场地;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相关行政部门和社区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化解因广场舞、自乐组织产生的矛盾。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场地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民政、文体等行政部门和社区应鼓励指导建立广场舞、自乐组织协会等文化体育社团组织,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十五条 区政府应向社会公布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监督方式,统一受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违反本办法产生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违反本办法不进行报备、影响交通安全及社会治安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违反本办法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市政、园林绿化设施等行为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广场舞、自乐组织活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涉及生态环境、文体、民政、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注同城热点 获取最新资讯 点击查看更多本地热点话题
帖子已过去太久远了,不再提供回复功能,请勿尝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