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条列》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热用户报停地暖,按一个采暖期采暖费全额的20%收取热损费,今早本人去报停空置商铺暖气,新世纪暖气收费站工作人员指着市政府4号令要按“住宅”收热损费,不交就不给停暖,还要按全年采暖期让我们承担采暖费!
请问:
1.商铺每年暖气收费30元/平,住宅20.5元/平,行政事业单位28元/平,为什么收费时不一样,停暖时“商铺”就等于“住宅”了呢?
2.商铺每年都要交房产租赁税,住宅则不用交。
3.商铺和住宅办证所交税费也不一样?
今年役情其间很多商铺空置,我们损失惨重,己出租的也减租降费,为什么报停暖气时,“商铺”就变成了“住宅”了?指着政府4号令必须按住宅对待?“商铺”=“住宅”?我们想问一下,是政府4号令用词有误?还是暖气收费站工作人员理解执行政府4号令有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