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酒泉: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及喷码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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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1/20 1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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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及喷码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和《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中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结合《酒泉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喷码等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检测、喷码范围和对象

      本次检测、喷码范围包括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在用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喷码登记工作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三、检测、喷码方式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或所有人,可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检测、喷码。机械数量较多的(5辆及其以上),可集中预约联系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检测、喷码服务。

      四、检测、喷码所需资料

      检测、喷码时,请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以下资料:

      1、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名称(可为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已注册的手机号)等登记人信息;

      2、机械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证)的复印件,机械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县市区(机械当前所在县市区)和使用地点(机械目前所在位置);

      4、登记类型(分为机械和厂内车辆),厂内车辆需填写车辆号牌并上传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正反面照片。

      五、有关要求

      (一)组织与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各县(市、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住建、水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协同开展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喷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广泛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此项工作。

      (二)强化管理。各县(市、区)自2021年4月1日起,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各自划定的区域内施工作业,违者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检测、喷码时限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喷码工作目标任务,凡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检测、喷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各施工单位不得租赁使用,不得进入施工工地作业,请广大机械主积极配合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喷码工作,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尽到自己的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0937-2669464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州分局:0937-2658325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金塔分局:0937-4570964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0937-3339978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0937-5526380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敦煌分局:0937-8825102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北分局:0937-8121552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阿克塞分局:0937-8322978

      酒泉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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