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酒泉城区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的通知
为了提高非居民用水户的节约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规定和要求,酒泉城区自2020年1月起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1年经市政府同意,酒泉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酒泉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调整城镇非居民用水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一)分档水量
按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用水定额水量,保障用水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求;第二档水量为超过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定额用水20%-40%(含40%)的部分;第四档水量为超过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
(二)加价标准
1.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40%以上的加价不低于150%。
2.经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20-40%(含40%)的部分加价200%,超定额40%以上的加价不低于300%。
二、其他
《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酒泉城区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酒发改价格〔2019〕855号)中规定的实施范围、用水定额、计费周期、资金用途和相关要求仍执行原规定。
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