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冬季的到来,酒泉市出台了《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该条列的出台迅速引起了全区各方的广泛关注,同时也给全区解决供热矛盾提供了解决矛盾的法律依据。
《酒泉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最引人关注,尤其”热损费”引起市民诸多不满,通过笔者多次阅读,也发现了不合情理的地方!其中三十八条规定“住宅”停暖要收“热损费”。其显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律依据如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三条,经营者提供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遵守本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部法律,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其效力远远大于国家部委,各自治区,省一级的人民政府。国家”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立法是上位法,部委,省一级以下立法是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如果两法相互冲突,应优于上位法。
由于社会的发展开放人员流动性很大,冬天停暖到另一个城市生活已是民众自由的选择,地方立法应尊重人情,世故,常理……当前疫情对全区经济发展影响很大,许多门店关闭,按城市供热管理规定,住宅供热收费23.5元,商品30元,都按20%收热损费显然不够公平,公正,因为商铺包含税费,按一个级别收费显然不够合适。
只有政府守法,全民才会守法。社会的责任最主要承担者是政府,政府的责任就是依法行政,做一个法制化的政府,政府一定要照顾老百姓的利益,而不是服务于某个利益集团,只有政府把责任担当起来,企业才会有更好的市场,只有政府守法,人民群众才会根着政府一起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