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把金塔县监察局给回复的有关金塔县阳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采购问题的具体情况说明后,里面存在的一些关于金塔县政府采购办和金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一些问题,发布出来,望大家关注。
(1)不按法律法规处理事情,随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改变文件所约束的条款。
(2)在质疑和投诉期内,给中标方出具中标通知书,导致在问题没有查清楚前合同执行。
(3)姚*身为监督管理方,不积极按照条款执行,放任评委改变结果,视法律当儿戏,在纪委的查办中给予《政府采购300万以上金额的评委必须要5人以上错误谬论,完全不管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4)采购办给予处罚决定书时还在庇护,导致采购法规定《有恶意打击报复行为的应当处所中标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而你们给予最低处罚。(5)在一切事情败露后,不把政府采购法律约定,继续执行违法犯罪事情,把骗取中标的采购(2万吨燃煤)采取单独谈判发生进行了360元/吨的价格成交。
这是金塔县个别人制定的金塔采购法吗?在虚假资质骗取中标后,作为采购办,没有给投诉人做出答复函和处理意见,还在执行以某些人为中心的违法事项。